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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读劳动合同法第38条:工资应当等价交换

来源:利菊论文网

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,不得拖欠工资。劳动者有权依法对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资。

这一条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,使得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动者应得的工资。

根据这一规定,劳动者应当按照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所约定的工资标准工作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资,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资或者进行强制减薪、无故裁员等行为。

值得注意的是,工资既不是恩赐,也不是一种赏赐或者慈善,而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等价且可估价的劳动所应得的报酬。因此,工资应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等价交换的结果。

总的来说,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核心是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权益,鼓励用人单位依法依约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,平等保障劳资双方关系,从而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和谐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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